本报讯日前由北京市政府房改办、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出的《关于公有住宅楼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重申:房屋产权单位不得以拖欠供暖费等项费用为由,拒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
此前北京市曾出台了不得以拖欠供暖费为由拒售直管公房的规定,但不少市民反映,到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买房时,房屋土地管理局仍然要求购房者先交清所欠供暖费,否则不能买房。为此,此次发布的《紧急通知》将《规定》的范围扩大到包括直管公房在内的所有公房并要求售房单位严格执行。
《通知》中还规定,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在售房对象、售房价格和折扣政策等方面,对本单位职工与外单位职工必须一视同仁。